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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消费者告商家瞎忽悠未获支持
江苏消费网 (2010-11-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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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表示:广告宣传是否虚假应由相关部门认定并处罚

    本报讯(萧 萧 记者聂国春)光明莫斯利安酸牛奶近日给商家——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武分公司惹来了麻烦。一名消费者以该产品涉嫌欺诈为由,将天超仓储超市起诉到了法院。近日,北京西城南区(原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广告宣传是否虚假应由相关部门处罚,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判决驳回了消费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光明莫斯利安酸牛奶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有“长寿村莫斯利安原产L99活性益生菌种”,称“保加利亚著名长寿村莫斯利安,蕴藏着神奇的秘密,山区牧民世代饮用的自酿酸奶,是当地人健康的原因之一;这种酸奶中富含一种独特的乳酸菌,他就是神奇的L99活性益生菌”。赵先生说,看到产品如此神奇,就购买了一箱(价款为52元)。然而在饮用后,他的身体产生了不适反应。此后,他在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里未找到“L99活性益生菌”的名单。

  赵先生由此认为,“L99”不属于一种新的菌种,该益生菌没有通过卫生部的新资源食品审批,说明该菌种的安全性并未获得认可。天超仓储超市销售该产品是对消费者的误导,为此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

  对此,天超仓储超市的解释是:“L99”活性益生菌的确不是新菌种,而是厂家为区别牛奶菌种和口味来源的标识,但其并不是欺诈,因此不同意赵先生的诉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主张的介绍该商品的文字宣传,属于广告的性质。其广告宣传中是否存在虚假、扩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应由广告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罚。据此,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说,近年来,越来越夸张的广告宣传引发了诸多的诉讼,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因上述原因输了官司。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发现涉嫌虚假或违法广告后不要直接以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而应向广告相关管理部门投诉。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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