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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看点

最高法首次明确旅游者信息受保护
江苏消费网 (2010-11-03)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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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以及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旅游经营者公布旅游者个人信息需担责、旅游者有权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等。该司法解释昨起正式开始施行。

  游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规定》在民事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第九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霸王条款将受约束

  《规定》第六条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行李丢失可索赔

  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等安全,司法解释均作出了规定。《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返还费用有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

  《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漏景点要赔偿

  《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自行活动受伤不赔偿

  《规定》指出,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晨报记者 颜斐

  ■记者追访

  《规定》成业内裁判尺度

  旅游法专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教授:《规定》是一把双刃剑,既对游客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明确规定,也约束了游客不理智的维权行为,从而维护了旅行社的经营,从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双方纠纷的发生。在我国《旅游法》迟迟未出台的背景下,《规定》首次针对旅游行业出台统一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霸王条款举例来说就是,如果游客在签旅游合同的时候没有发现某些条款损害了自身利益,但旅游费用已经缴纳,合同已经签署,一旦和旅行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定这些条款确为霸王条款,那么根据《规定》,法院将维护游客权益。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游客和旅行社发生纠纷的事情常有发生,在游客不理智的维权行为面前,旅行社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韩玉灵举例说:“比如因为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旅游者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晨报记者 吴亭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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