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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消费网 (2017-11-24) 来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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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问题,全面完成全市“僵尸企业”清理吊销工作,有效净化市场环境,为建立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长效清理机制做有益探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依据

  《公司法》第21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22条,29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江苏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工商个企〔2016〕147号);省工商局《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操作办法(试行)》(苏工商个企〔2016〕236号)。

  二、清理时间

  即日起,至 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清理吊销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除外)。

  三、清理对象和目标

  以省工商、省国税、省地税联合提供的清理名单为基础,对南京市辖区内登记的2013、2014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进行清理(清理名单已发至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探索建立后续长效清理机制。

  四、清理方式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清理名单进行初筛后,开展现场实地核查。(1)对于能联系上的企业,经现场检查确认在原注册地址经营的,告知、督促企业补报年度报告、办理纳税申报;(2)对电话能联系上的企业,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在原注册地址经营的,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该企业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3)对联系不上的企业,同时经现场检查不在原注册地经营的,将名单抄送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出具两年未纳税申报的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苏工商个企〔2016〕236号文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吊销。

  五、清理流程

  序号清吊步骤具体操作流程时限责任部门

  1名单初步筛选根据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提供的清理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名单,确认是否属本级登记管辖,不属于本级管辖的,逐级上报至上级部门重新分配5个工作日各级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各单位对清吊名单进行初步筛选,将已补办年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已办理清算备案、注销等手续的“已唤醒企业”剔除出名单

  2检查任务下达各区根据初步确认好的名单,自行通过“新监督检查”“检查任务设定”模块,设定“逐级”检查任务。市局对市属企业自行设定“本级”检查任务5个工作日各级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3实地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名单开展实地检查,对通过电话或地址能联系的,告知其履行年报义务,或责令变更经营地址,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履行了上述义务的,及时剔除出名单;对不在原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因通过登记的地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重复列入),拟进入吊销程序。4月底前完成各级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按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和拍照留证工作,必要时邀请相关见证人签名、说明。

  4提示性公告对“拟清吊名单”进行第二次梳理确认,通过各级工商部门官网、公告栏或省级报纸媒体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告期为15日各级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5税务部门确认提示性公告期限届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拟吊销名单抄告给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国税、地税部门统一出具2年内未纳税申报的证明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建立定期数据更新机制,及时将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企业名单剔除。5月底前完成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

  6特殊情况剔除税务部门确认名单后,各级工商部门将拟吊销名单抄送给同级经信委、法院,分别确认是否有不宜注吊销的国有(集体)企业、正在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如存在上述情形,从名单中剔除。5月底前完成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信、法院

  7法制部门核审制作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连同证据报送法制部门审核6月中旬前完成各级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8听证公告通过各级工商部门官网(有条件的,可以利用其他途径)送达听证公告,15日期限届满,再进行第三次名单确认6月底前完成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

  9公告送达经本级工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过网站等送达处罚决定,公告期为60日7月底前完成各级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10立案归档公告结束后,按规定进行立案归档公告送达期满10个工作日内各级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备注:如有听证申请,并举行听证时,时限顺延。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部门合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核查结束后,及时将拟吊销名单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出具企业两年未纳税申报证明,完善证据体系。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求定期对本级登记的拟吊销名单做一次更新,并抄告给同级对方部门,及时在拟吊销名单中剔除已年报或已纳税申报企业。

  (二)程序终止情形。在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将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情况及时抄告给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抄告信息后,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在做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前,相关企业实施补报年报、变更经营地址、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清算备案等“唤醒”和“规范”措施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剔除出拟吊销名单。

  (三)日常衔接机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异常名录管理与税务部门非正常户管理做好日常衔接工作,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作为失联企业的核查线索,对于经核查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应及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各级税务部门应通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加强非正常户的事中事后监控管理,对于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应共同建立有效宣传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赢得社会理解支持,强化社会监督。要加大对基层监管干部的培训力度,确保严格依法执政。

  (五)遵守时限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要求,把握时间节点,遵守时限要求,须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公告送达。

  (六)加强沟通协调。此次清理吊销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是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所做的有益探索尝试,各级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应强化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逐级上报,共同完成此次清理吊销任务。

  联系人:市工商局个企处 赵晓花,电话:84648906

  市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周生华,电话:84570619

  市地税局征管科技处 刘伟,电话:84793133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7日

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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