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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南京市工商局、南京市质监局关于印发联合开展全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消费网 (2017-11-24) 来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阅读: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各开发区质监分局:

  现将《南京市工商局、南京市质监局联合开展全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联合整治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排查摸底和专题研究,选准突破口,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在专项整治中遇到重大疑难情况请及时向市工商、市质监局反馈。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27日

  南京市工商局、南京市质监局联合开展

 

  全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4S店服务企业的销售行为,加强对汽车及其配件、用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工商、质监部门在市场监管中主力军作用,努力营造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一批汽车及其配件、用品的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在经营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及违法违规企业名单,有效遏制生产、经销假冒伪劣汽车及其配件等违法行为,切实增强汽车行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服务质量,全力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稳中求优。

  二、执法重点

  此次汽车市场专项行动主要是对汽车及其配件、用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4S店、专营店等汽车销售企业)、维修企业(4S店、汽修厂等)三类市场主体开展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汽车及其配件、用品的行为。汽车及其配件、用品生产企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等违法行为。

  (二)汽车维修配件、汽车用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汽修企业在汽车维修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并收费,但实际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销售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汽车配件和用品,甚至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违法行为。

  (三)汽车维修少修多付、不当得利。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采取配件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在定损额较高事故车维修中,未按保险公司定损内容维修,偷工减料,骗取维修费用的行为。

  (四)骗取费用行为。汽车销售企业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骗取不应当由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如:骗收应由厂家支付的新车出库PDI检测费等违法行为;汽车担保公司为消费者办理购车按揭贷款业务时,暗中提高约定的贷款申请额度,将超出部分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

  (五)强制交易行为。汽车销售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对紧俏车型采取强制交易手段,违背消费者意愿指定收取上牌费、保险费,或强制搭售车用装饰品、车辆装潢和车用附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六)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维权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对消费者提出的汽车修理、损失赔偿等合理要求,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七)商业贿赂行为。汽车销售企业虽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但未从事保险代理事务却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费,或虽未尽保险代理之实,假借代理费之名收取保险公司返还的费用,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车贷按揭担保公司为得到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定或者优先推荐,向汽车销售企业按比例返还担保费、保证金等,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八)虚假宣传行为。汽车销售企业通过各种媒介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通过产品推广或经销商代表介绍,对汽车安全、性能、技术、型号、配置等进行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九)“傍名牌”行为。汽车销售企业、汽配市场经营者假冒驰名(著名)商标、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傍名牌”违法行为。

  (十)“霸王条款”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汽车销售企业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汽车销售企业不执行汽车“三包”规定,汽车销售企业超经营范围等其他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即日-2017年4月底),开展排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各区局结合对本地汽车市场的日常监管情况,认真组织力量,全面掌握当地汽车及其配件、用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4S店)、汽车维修店、汽配市场、汽车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要充分发挥经济户口管理机制作用,加强监管巡查,各地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充分发挥12315、12365 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介加大社会宣传,鼓励社会各界揭露汽车及其配件生产、销售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从中排查案件线索,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有的放矢,取得实效。

  (二) 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5月-2017年9月底),各地集中力量,加大规范整治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排查梳理的情况和举报投诉线索,依法查处大要案件,依照规定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在发现和查办大要案件时,要及时向市局请示汇报,确保信息畅通。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0月初-2017年10底),督促整改规范,汇总上报专项行动成果,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2017年10月20日前,区局书面上报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及专项整治统计表,汇总相关案件并上报处罚决定书,相关材料报市工商、市质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务求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是市工商、市质监及各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体制调整后首次联合开展的一次专项执法行动,为此,各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努力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各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提升执法成效。各区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加强专项执法舆论宣传。要借助媒体、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争取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发挥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整顿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提高执法成效。

  (三)惩诫结合、刚柔相济、推行柔性化指导。各区要将行政指导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始终,积极运用教育、劝诫、引导、预警、行政建议等柔性手段,促使“瑕疵”企业自我纠偏,走上规范经营轨道。着眼建立“预防、查处、规范”三位一体的汽车市场执法工作机制,召开汽车企业行政约谈会议,通报典型案件,指出汽车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规范意见,促进行业整改。

  (四)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及时做好情况上报工作。这次专项执法行动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牵头,各区在这次专项工作中查处的大要案件和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将成立专项督查组适时赴各区进行督查,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经验做法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将及时通报。

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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