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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毒豆芽商贩判缓刑检察院嫌判“轻”了抗诉
江苏消费网 (2014-06-1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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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西安讯(同海怡 记者周余涛)商贩因在泡制豆芽过程中添加有毒添加剂,销售“毒豆芽”,一审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起诉方检察院觉得判“轻”了,因此提出抗诉。近日,这起案件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3年1月至7月,西安市周至县男子杨某先后从他人处购买“无根素”添加到其生产的豆芽中,随后在终南镇附近市场销售。2013年7月23日,侦查人员在杨某家中发现大量正在生产的豆芽及剩余的“无根素”。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高效无根豆芽素提取样本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属于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杨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6-苄基腺嘌呤,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今年1月29日,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杨某在两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审宣判后,周至县检察院认为,“毒豆芽”案件一直是全国重点打击的案件之一。“毒豆芽”被媒体曝光后,容易引起民众心理恐慌。本案为食品犯罪案件,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判处缓刑威慑力不够。像此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判处实刑比缓刑更能对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产生积极影响。本案中,杨某是从2013年1月就开始在自己作坊的豆芽内添加“无根素”,并长期销售,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周至县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当,应判实刑,并依法提起抗诉。
  6月9日,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中,检察院认为提出抗诉是合法的,应给予支持,并表示“要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增强食品经营者、消费者意识,净化食品市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准确惩治犯罪”。
  杨某在法庭辩称他自己也是在批发市场听别人说泡豆芽时放一种添加剂,豆芽会白嫩,也不知道添加剂的名字,甚至不知道使用后有何种危害。最后陈述时,杨某在法庭表示悔罪之意。
  法院表示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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