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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消费网 (2017-11-27) 来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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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法制办:

  现将《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企业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统计部门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2016年10月1日起,将在全市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公章刻制备案,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要相应改造升级内部业务信息系统,保证与江苏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系统的无缝对接,确保共享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各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顺利实施。

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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