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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消费网 (2017-11-27) 来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阅读: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转变广告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将《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7日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广告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厘清监管职责,提高广告管理效能

  进一步完善市工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三级广告监测体系,加强广告监测与监管相互衔接,明确各级管理职责,有效开展登记、监测与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效能。

  (一)广告发布登记、备案

  1.市工商局负责市区两级广播电台、电视、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全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跨区域特定场所广告发布备案。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特定场所广告发布备案。

  3.各广告监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广告发布登记、备案,将相关信息录入广告监管系统,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行政许可,为申请单位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广告监测工作

  1.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负责市广电集团、报业集团及市级重点网站和户外广告的监测。

  2.区市场监督局负责辖区广播、电视、综合类报纸、期刊及重点网站广告和户外广告的监测。

  3.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报纸、期刊、互联网广告及户外的监测。

  4.各广告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自行监测辖区内媒体,统一录入广告监管系统,各监测单位自行订阅监测的报纸、期刊,保证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电视、广播广告应于播出后次日完成监测工作;报纸、期刊广告于收到刊物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工作。违规广告需录入详细信息,其它广告录入统计信息。

  (三)监督管理工作

  1.市工商局负责以下广告监管工作:

  (1)经省工商局授权对省属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日常监管;

  (2)南京广电集团、南京报业集团发布的广告进行日常监管;

  (3)本市范围跨区域户外广告材料提交日常监管。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广告监管工作:

  (1)辖区电视、广播、综合类报纸、期刊及重点网站和印刷品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

  (2)辖区户外广告材料提交等日常监管,指导、协调分局开展户外广告日常监管;

  (3)查处、督办广告违法案件;

  (4)辖区其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3.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以下广告监管工作: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报纸、期刊媒体、互联网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

  (2)辖区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及其他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各广告监管部门要强化广告的日常监管,认真开展广告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广告经营主体定向抽查工作,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实行户外广告材料提交制度,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加大对电视、电台、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店堂、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日常检查,对违法广告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关注群众反映的虚假违法广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传统五大类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加大对收藏品、金融投资、房地产、电视购物等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坚决遏止广告违法行为。

  二、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广告案件查办原则,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查处方式和手段,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经营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一)案件管辖

  1.市工商局负责全市(含省局授权)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参与办理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2.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发布登记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办本辖区涉嫌违法广告案件时,如同时涉及其他辖区内单位(个人)的,分别做如下规定:

  (1)办理本辖区广告发布者涉嫌利用媒介发布广告案件时,如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其他辖区的,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一并进行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办理本辖区内涉嫌其它违法广告案件时,如涉案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其他辖区的,由发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3)办理户外广告案件时,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其他辖区的,由广告发布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利用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发布户外以及跨区域发布户外广告的案件,由广告经营者注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违法广告案件时,如涉及移送其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应将移送材料报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部门备案。移送案件其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需附以下材料,并按照有关移送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① 案件移送函;

  ② 广告小样(照片);

  ③ 询问或检查记录;

  ④ 其它需一并移送的证据材料。

  (5)受移送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移送的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工商局指定管辖。

  (6)对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依照以上规定办理存在困难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将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做出指定管辖决定。

  (7)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其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进行调查取证的,应提前通知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予无条件配合。

  (8)市工商局统一组织办理的涉及全市范围的违法广告案件,由市工商局统一协调办案中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掌握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定性、适用法规、处罚幅度等。

  (9)市工商局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将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监测发现的广告案件线索交至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二)办案原则和要求

  1.确保案件查办及时性。办案单位接到移交的违法广告线索,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信息。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立案查处的违法广告,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1)办案单位接到市工商局移交违法广告线索或自行监测的违法广告线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反馈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

  (2)办案单位接到移交线索后,经核实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将移交情况反馈市工商局。

  (3)接到广告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不存在等不予立案查处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书面告知。

  (4)市工商局接到广告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后,应于当日将相关情况录入广告监管系统,如需移交办案单位调查处理的,应填写《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并将《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办案单位接到《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在60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并将出来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2.强调案件查办完整性。注重案件查办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坚持一查到底的原则,依法查处广告案件中的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和广告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运行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依法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查处到位。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广告案件,需在结案后,将案件查处结果通报卫计委、食药监等广告审查机关进行事后相关处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案件,在结案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强化案件查办规范性。一是确保程序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查办广告案件,运用好检查、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明文件、查阅复制、查封、扣押、责令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为。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做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处罚措施。

  (三)执法标准

  1.在日常检查和监测中发现的以下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

  (1)发布虚假广告的;

  (2)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3)利用广告宣传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的,或违反规定要求发布限制商品或服务广告的;

  (4)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房地产、投资类等重点商品或服务广告的;

  (5)在禁止的场所、物品或媒介上发布广告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进行立案查处的。

  2.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指导

  综合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方式,建立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实现对违规倾向或轻微违规行为的及时提醒、警告和纠正,切实解决以罚代管的问题,构建和谐执法环境。

  1.行政提示。对广告市场主体涉及的工商管理事项,如广告发布登记等审批事项及经营中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义务等,可采取集中或者个别提示的方法,事先告知,以达到规范经营行为的目的。提示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

  2.行政告诫。对广告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秩序但法无明确规定或轻微违法但无相应罚则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告诫。告诫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口头告诫主要是针对能够即时改正的事项,采取口头告诫予以纠正。书面告诫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不能即时改正的事项制发《行政告诫书》,督促其尽快改正。

  3.行政约谈。对广告市场主体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发布违法广告,经行政处理后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重点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出现涉嫌违法问题的;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广告市场主体未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应制作《行政约谈书》,书面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其整改自身问题,守法经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约谈广告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须经主管局长批准。约见广告部门负责人,应经主管广告业务的处、科、所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做好谈话记录,由约见人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约见单位应将谈话记录等材料留存,作为信用监管的基础资料。

  4.行政建议。对广告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向该主体或其上级部门制发《行政建议书》,提出广告监督管理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促使其合法经营,可抄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责令改正。对于广告市场主体有如下行为的,可限期责令改正:

  (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禁止性或限制性内容,但未设定罚则的;

  (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可以单独行使责令改正处理方式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应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督促其尽快改正。

  三、强化信用约束,实现有效惩戒

  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完善广告市场主体及广告代言人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广告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定期公示良好信息、披露提示信息、曝光警示信息,引导广告行业诚信自律,实现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有效惩戒。

  (一)良好信息公示

  1.公示标准:

  (1)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2)被中国广告协会评为“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单位”的;

  (3)积极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法定要求的;

  (4)在各类公益广告评比中获得奖项或社会贡献度高的。

  2.公示方式:

  通过南京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南京工商政务微博、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予以通报表扬。

  (二)提示信息披露

  1.提供内容:

  (1)广告违法量、违法率排名前十的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2)广告违法量有明显上升的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3)符合以下条件的严重违法广告:

  ① 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类等危害社会公众身心健康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类违法广告;

  ② 在多个媒体(两个以上)同时发布的违法广告;

  ③ 收到行政处罚后重复发布的违法广告;

  ④ 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需要提示和预警的违法广告。

  2.披露方式:

  每季度在南京市广告监测报告中予以通报,通过南京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南京工商政务微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对违法广告内容进行披露。

  (三)警示信息曝光

  1.警示内容:

  (1)违法广告发布量排名前十的媒体;

  (2)违法率排名前十的媒体;

  (3)年内被投诉举报10次以上且属实的媒体或广告;

  (4)符合以下条件的重点广告案件:

  ① 严重虚假广告案件;

  ② 严重违法广告案件罚没款在20万元以上的;

  ③ 违反《广告法》广告内容准则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公众身心健康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类广告案件;

  ④ 消费者群访群诉超过5人的广告案件;

  ⑤ 违法行为较为典型,具有警示作用的违法广告案件。

  2.警示方式:

  通过南京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南京工商政务微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对违法广告案件进行曝光。

  四、推进社会共治,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重视发挥各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广告监管中的有机互动作用,逐步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一)要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牵头作用。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了媒体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统筹作用,进一步落实《南京市整治 虚假违法广告联系会议制度》,健全市、区两级联席会议体系架构和工作制度,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执法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合力。

  (二)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指导广告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贯彻产业政策、落实行业规划、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三)强化广告市场主体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要落实广告审核责任,杜绝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主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代言人要依据事实进行广告代言,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为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同时要发挥广告业传播优势,积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提高行业美誉度。

  (四)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的信息优势和宣传作用,宣传新《广告法》和典型案例,提高广告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和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辨识能力。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监督举报,形成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社会氛围。

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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