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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这些价格欺诈行为请别再搽粉了
江苏消费网 (2015-08-21) 来源:镇江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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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朱旭海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成长、发展可谓高歌猛进,与此同时,涉及网购的投诉也是增长迅速。据镇江市消协投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其中,对于电商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常常成为维权的瓶颈。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专门将电商的三种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镇江市消协及所属律师团相关人士对此发表了看法,他们认为,这必将成为消费者网购维权的又一大利器。

  明炉羊肉变成了老鹅汤

  明明是国产却标德国产

  消费者许女士日前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反映,她在美团网上团购了同兴楼的套餐,原价标的是1000余元,团购价680元。但是,当她和亲朋兴冲冲地前去消费的时候,却发现实际菜品和在美团网上列出的菜品图片、品种存在很大差别,比如网上标注的是明炉羊肉,实际却被商家换成老鹅汤,而且“鹅肉也没几块,全是莴苣”;网上标明的蟹粉肉圆,也没有一丁点蟹粉,就是普通肉圆;套餐里本该有的几款蔬菜,也没上全……许女士告诉消协工作人员,他们当场就向商家提出意见,但“商家态度非常恶劣”,声称:“不就几个蔬菜没上吗?给你们随便上几道就是了”“这个套餐是几个月前定的菜品了,当然不一样”“这个套餐本来就不赚钱,你们还想怎么样”,本来挺开心的聚餐,结果添了堵。京口市监局健康分局接诉后,立即与同兴楼的负责人联系,责令其立即把美团网上的宣传撤掉,换成现在的菜品。

  外地消费者叶先生向工商12315投诉称:我花了1680元在镇江百立信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榨汁机,商家虚假宣传产品价格,称年底促销价1480元,而实际售价是1680元;商家页面宣传该产品是德国进口,实际收货后发现为国产,现投诉商家虚假宣传,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消费者赵先生也投诉反映:通过美团网参加了一个团购活动,“一分钱购买方燕猪蹄”,我一共买了200多份,当时只兑换了3份,到了晚上9点多,美团网给我发了一个短信,告诉我余下购买的券不能用了,并承诺给我10%的赔偿,我联系了美团客服,承诺一个工作日后给我回复的,结果一直没有回音。市工商消保处接诉后,与当事人了解核实,美团网只承认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活动出现差错,同时只同意向消费者道歉并给予适当补偿。

  除了那些消费投诉个案

  也有人剑指电商搞噱头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全年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49.7%,达2.8万亿元。2015年一季度,网上办事零售额1297亿元,增长43%,网上商品零售额6310亿元,增长41%。中国质量万里行有关数据显示,去年“双十一”过后,消费投诉量同比增长87%;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则显示,2014年,电商周年庆、“双十一”以及各种“造节促销”后,均出现用户投诉量增长。面对一次次电商的冲顶促销,不少消费者对电商的促销猫腻,也是多有诟病。除了消费者的投诉个案,有些消费者和热心维权事业的人士,也曾剑指电商整体玩价格欺诈。

  市民赵先生就反映,他曾收到一条署名“中国银联”的短信,表示在某时间段,使用“62银联卡”在线支付在国美在线、拍拍、亚马逊、一号店、小米、母婴之家、携程旅行网、同程网、途牛旅行网、国旅在线、中青旅遨游网、黄金假日旅游网、聚美优品、蜘蛛网、大麦网,以及亚航、阿联酋航空、银联海购等网站购物,享受62折。然而,当他点击进入国美在线等网站时,却发现,并非所有的商家都遵循“62折”承诺,有些商家折扣远远没有62折,有些商家其实是“62折但每单最高立减100元”,有些商家甚至还是原价销售……赵先生认为,在“享受62折”的宣传语之下,不少商家存在误导、甚至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日前,唯品会也遭到消费者“虚标原价后以折扣价销售”的质疑:尽管在出售同类商品时,唯品会声称折扣力度远超同行,但实际售价却和同行十分接近。据消费者举证,唯品会韩都衣舍品牌在唯品会一款宽松背带半身裙原价为428元,2.5折后价格109元,而同款商品在天猫原价为218元,折后也为109元。

  随着电商数量的井喷,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价格战抢夺用户的现象频繁出现。公开数据显示,2012年,国美、京东、苏宁3大电商搅动的“促销大战”最终因有限的降价幅度以及百余种商品价格的不降反升,被指涉嫌价格欺诈。

  三种行为被认定价格欺诈

  消协律师团律师给予解读

  消协律师团陈红坚律师介绍,国家发改委官网日前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特别指出电商平台三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价格欺诈: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据介绍,规定还指出,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陈红坚介绍,“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一般而言,商品定价权主体才会成为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电商平台没有定价权不是销售者,主要责任肯定是卖家的,电商平台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承担辅助侵权的责任,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来认定电商平台责任。陈红坚认为,根据通知,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电商平台,在特定情形下也将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2010年修订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镇江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正式被纳入‘禁止价格欺诈’管理范畴,这对于规范电商平台的网络促销行为意义重大。”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对于电商平台可能损失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去可以依靠各地工商部门之外,对于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还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有关人士说,按照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尤其对于电商平台销售的爆款商品,一旦发生价格欺诈,所付的民事赔偿款将是个天文数字。对于依靠价格取胜的电商平台而言,最好的做法是合规,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商业智慧,但仍需要发改委严格执法,否则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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