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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10元/3袋”误导消费者牛奶代理商赔偿500元
江苏消费网 (2020-08-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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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杭州讯“标签上明明写着10元3袋,结果拿了3袋到收银台结账,却被要求付款29.7元。”日前,家住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的倪女士在超市购物时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倪女士平时喜欢喝某品牌的酸奶,一天逛超市时发现,该品牌酸奶架上放着一个价格牌,标着“10元/3袋”。倪女士心想这次厂家活动力度很大,因为1袋里面也有3小袋独立酸奶,3袋合在一起就有9小袋。于是,她拿了3袋,到了收银台支付,超市却以每袋9.9元的价格收了倪女士29.7元。倪女士觉得奇怪,询问超市售后人员后得知,该标签是该品牌酸奶的代理商擅自放的,超市价格小标签标的价格是9.9元/袋。

  随后,倪女士拨打了投诉电话,反映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问题,并提供了购买酸奶时的小标签和某品牌牛奶特价活动标签牌的照片。

  东阳市消保委千祥分会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超市确实有“10元/3袋”的价格牌,也有超市标的价格牌9.9元/袋的价格小标签,酸奶按照1大袋装3小袋的统一规格放在货架上。调解人员指出,“10元/3袋”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因为这里的袋既可以理解为大包装中的每小袋酸奶,也可以理解为大的一袋(包含3小包)酸奶。

  调解过程中,该品牌牛奶厂家代理商解释,他们本意是3袋等于1大包的意思,也就是10元/3小包。由于活动面比较广,只制作了一种价格牌,没有关注过各家超市标的计量单位,袋和包没统一标识,所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讲解,超市方和代理商承认了这是由于自身疏忽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的诉求也合情合理。按《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该品牌牛奶代理商最后赔偿消费者500元。

  东阳市消保委千祥分会工作人员提醒,在生活中,将“袋”或“包”做计量单位放在一起,确实不易区分,经营者要避免将这两个计量单位放在一起比较,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同时,消费者也要多留心眼,看清商家标注的计量单位,购物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票据。

  (施本允)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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