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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特大地沟油案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
江苏消费网 (2013-10-09)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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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特大地沟油案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

 

图说:庭审现场

10月9日上午,涉案金额达6000万元,涉及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个人粮油店的特大地沟油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成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各自获刑。该起案件是《中国食品安全法》颁布4年来,中国范围内涉及案值较大的一起地沟油案。

在现场,被告人王成奎当庭表示要上诉。另外十几位被告人,少数几人当庭表示要上诉,大多数人则表示要考虑。

据央视报道,此案是一起利用鸡皮、鸭皮、鸡屁股、鸭屁股、猪下水等废弃油脂及各类肉类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的特大地沟油案。

 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王成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树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被告人何丙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被告人刘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被告人王传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王佃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蔡学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张伟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被告人顾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被告人马先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叶连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李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张砚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赵广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吴利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卫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禁止被告人李卫行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对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2255734.1元、被冻结的3954581.78元,被告人王传果退出的违法所得51450元,被告人顾涛退出的违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叶连军退出的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李伟退出的违法所得19万元,被告人李卫行退出的违法所得1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涉案各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据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康润公司的股东为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康润公司有两个生产车间,分别是油脂车间(一厂)和汤料车间(二厂),经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研究决定,由李树圣负责采购、生产管理,王成奎负责销售,被告人何丙学负责油脂车间技术指导并安排工人生产,被告人刘伟于2011年11月任一厂厂长并负责组织生产。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在明知被告人王佃生、蔡学飞、顾涛、张伟军、赵广田、李伟、叶连军、马先龙、张砚龙、李卫行、吴利永等提供的油料为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仍多次大量购买并加工为食用油,销售至安徽省、四川省、重庆市、北京市等地的117个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东海县王三粮油店。被告人何丙学、刘伟明知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购买的油料为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仍积极组织、指导工人进行生产并加工为食用油。其中康润公司2011年销售“食用油”金额为人民币(下同)46348514元,2012年销售“食用油”金额为16368383元,共计6000余万元。

编辑: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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