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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天价索赔和敲诈勒索的边界在哪里?
江苏消费网 (2016-01-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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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在日前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上,针对天价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线问题,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展开热议。有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以厘清二者的法律边界。

  支持方:维权方式合法就不是敲诈勒索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提供的资料,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因购假索赔被拘捕、刑拘的案件至少有16起(其中有3起当事人不愿提供案情经过)。这16起案件中,后被判定为错案、当事人无罪释放的有10起,被确定为有罪判刑的有2起,还处在羁押中的有1起。

  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何山对此表示,16起案件中10起最后定为错案,这个比例很高。公安机关认为是敲诈勒索,而检察院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索赔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线分不清。

  何山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前提是确实买到了“假”产品,在此基础上,不管消费者是要向媒体曝光,或是向消协请求调解,还是向行政机关投诉,选择这些方式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索赔数额理论上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来索赔,但对于一些重大的消费侵权,超过了法定数额的天价索赔也不是不可能,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在研讨会上,多位曾有知假买假经历的消费者表示,天价索赔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意思自治,经营者如果觉得索赔额过高,可以拒绝,但天价索赔本身不是构成敲诈勒索的理由。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教授也认为,目前在公安机关侦办的打假索赔案件中,关注的焦点在索赔金额上。似乎索赔金额过高,就有构成敲诈勒索的极大可能性,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民法上,当事人享有合法的请求权,至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则属于意思自治范围,法律并无限制,索赔金额本身不能影响案件的民事性质。

  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主任张雪峰则认为,天价索赔和敲诈勒索之间的界线如果很清楚,那么公安机关也不会以敲诈勒索的罪名拘留维权者。而且说天价索赔是过度维权,怎样才算“过度”,这在法律上也不好界定。此类维权案件中,都是维权人自身权益先受到侵害,比如消费时被欺诈,才会有维权行为。只要维权人的维权方式是合法的,不管是起诉、投诉、举报,都不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反对方:超出法律规定的索赔难言正当

  并非所有观点都支持消费者天价索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相文律师向记者表示,之所以有一些维权要求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是因为维权人在行使实际权利时超过了一定的标准,比如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额度是价款三倍或十倍,这就是大多数人认为公平正义的一个价值判断。《合同法》采用的是补偿性原则,《消法》则对欺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如果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索赔数额,这部分应该算额外收益,属于不正当利益。

  刘相文认为,维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每个人行使权利时,都要考虑是否超越了法律界线,是否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如对于知假买假的索赔,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索赔权利时,也要考虑行为是否侵犯企业的名誉权,因为索赔者认为存在问题的产品不一定真的有问题,或者维权者所认为的产品缺陷,也可能和不合格产品有本质区别。在尚未能证明产品确实有问题的情况下,就通过向媒体爆料或者在自媒体公开,可能会侵犯企业的名誉权。

  对于维权者的举报或者起诉,刘相文也有质疑。他认为,在国外恶意诉讼是有相应代价的,我国没有将恶意诉讼划入民事诉讼法中,因此恶意诉讼成本低。而举报的话,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调查不属实,是否可以算构成诬告还有待商榷。“一个人行使权利,如果以侵犯他人权利为基础,来保障自己权利,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公正。但现在由于法律尺度不清楚,执法标准理解不深刻,乃至在实施中,执法尺度也存在问题,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楚法律边界在哪里。”刘相文说。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厘清法律边界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教授认为,区分正当的打假维权与涉嫌敲诈勒索标准在于消费者的请求正当性以及其行使请求权的方式是否为法律所接受。这有几个标准:

  一是在客观上,存在足以支持消费者赔偿请求的事实,即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或使用了服务,且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导致损害,从而享有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权;

  二是索赔人应以真实的证据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不得伪造证据,至于证据是否合法,不应影响案件的定性;

  三是消费者在和经营者交涉高额索赔过程中,以诉讼、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作为手段,亦不影响其请求的正当性,因为这些手段都是《消法》允许的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公权力机关不宜因消费者在索赔时采用上述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索赔要求,就认为属于敲诈勒索,但如果消费者以上述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迫使对方同意,如以找犯罪组织帮忙进行威胁,或威胁要做对对方家人不利的事情,则非常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苏号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系统的《消法》司法解释,就近20年来存在重大争议的消费维权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如果出台司法解释需要时间过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消费维权的重大争议领域推出几例指导性案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员也应当主动担负起消费者教育的职责,引导消费者合理、合法维权,要担负起推进消费者保护水平的提高、推进社会进步的社会义务。消费者维权时,要尊重案件事实,不捏造事实,不伪造证据;合理确定索赔金额,不宜提出远远超出我国法律所能够支持的索赔金额;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和途径,不应使用违法手段。

  刘相文也认为,消费者在维权时最好请教一些专业人士,以确定自己维权时的权利基础是否成立,提出的诉求是否合法,在基本事实证明的基础上厘清法律边界,依法妥当地行使自身的权利。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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