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法制要闻 >> 正文

法制要闻

让“大调解”扮和事佬
江苏消费网 (2012-06-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阅读:
    本报讯(记者郑梦超)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3年来受理的婚庆服务纠纷进行调研后建议,建立婚庆服务纠纷多方位调解机制,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婚庆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与信息反馈,促进婚庆纠纷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建立。

  丰台区法院调研后发现,大量格式条款“藏身”婚庆合同中,纠纷多因服务不到位而产生,消费者在婚庆服务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丰台区法院法官张海波指出,在合同服务方面,婚庆合同多为服务方提供,其中包含大量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缺乏议价能力,处于不利地位。在婚庆服务纠纷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原告都是消费者,凸现了消费者在婚庆服务关系中的弱势地位,难以通过自行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只能诉诸于诉讼途径。此类案件起诉的原因多为提供服务方的服务不到位,如结婚照拍摄效果不好或后期制作不佳,婚礼庆典布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婚庆宴席饭菜存在质量问题,婚庆录像严重遗漏婚礼场景等。

  张海波指出,在婚庆服务纠纷中,因为婚庆活动特定的时效性,跟一般的合同纠纷不一样,不能采取更换、修理、重做等方式予以赔偿,多数只能以金钱形式予以赔偿,内容通常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针对这些特点,丰台区法院认为,在审理婚庆服务纠纷时,法院应根据个案特点,采取不同审判思路,在查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既要赔偿无责任方的物质损失,又要化解其精神方面的不满情绪。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