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法制要闻 >> 正文

法制要闻

外景摄影遇意外相关责任怎担当
江苏消费网 (2011-05-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外景摄影受到消费者追捧 (资料图片)

  如今,艺术照、婚纱摄影外景拍摄方式越来越普及。相对于室内摄影,外景摄影更贴近自然,更清新唯美,更具有独特性,于是,不少摄影机构提供了各种个性化外景摄影,如海景度假、楼盘美景、剧情拍摄等,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与此同时,相关纠纷也时有发生。消费者在外景拍摄过程中受伤了怎么办?摄影机构承诺的外景摄影未能兑现算不算欺诈?摄影机构提供的服装不洁净引起皮肤过敏谁负责?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分析外景摄影容易产生的三大纠纷,提醒消费者有关注意事项。

■本报记者 游 婕

外景摄影未兑现是否属欺诈

●典型事例

  消费者王女士到某摄影工作室为孩子预定了一套儿童摄影套餐,其中有外景拍摄的部分,她要求摄影工作室当天为孩子进行外景拍摄,对方以“外景地人多,拍出来效果不好”为由,让王女士过几天再来拍摄。几天后,王女士请了假,按照约定的时候带孩子来到摄影工作室。工作人员表示,当天是阴天,外景拍摄效果不好,需等天晴后方可拍摄。如此一拖再拖,等到天气转好后,王女士的孩子则该上补习班了,安排不出时间拍照。王女士认为,摄影工作室迟迟不能兑现外景拍摄的承诺,涉嫌欺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分析

天气原因难以认定为欺诈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告诉记者,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因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外景拍摄无法进行,是摄影工作室意志之外的事件,不是摄影工作室自身的原因,不能认定摄影工作室构成欺诈。
  葛友山提醒消费者,应尽量要求摄影机构将承诺的服务内容、规格、种类、价格,以书面形式详细列出,如对外景拍摄的地点和拍摄时间的选择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即使已有格式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补充。

在外景地意外受伤谁担责

●典型事例

  杨女士是一名中学老师,为拍摄一套与众不同的婚纱照,她跟爱人选中了某影楼的一组外景婚纱套系。在与影楼签订合同后,两人乘坐影楼的车,跟随工作人员前往外景地——某森林公园拍摄婚纱照。当天下着小雨,杨女士身穿婚纱开始了拍摄。在拍摄完一个景点向下一个景点转移的途中,走到一段土路与石阶相接处时,杨女士脚下一滑将左脚崴伤,医院诊断为左足内外踝骨骨折,左胫腓骨下段骨折。经过两次手术,杨女士被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突发的事故导致婚礼未能如期举行,预定的婚宴取消,发出的请帖作废,婚假变成了病假,杨女士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一定影响。

●专家分析

拍摄机构应尽提示义务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静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影楼作为提供外景婚纱摄影服务的一方,应当预见到没有防护措施的外景摄影地存在的危险,在为消费者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同时,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若影楼没有及时提醒注意安全,没有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提示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婚纱不洁净引发过敏怎么办

●典型事例

  李小姐同男友一起到某影楼拍摄一组外景婚纱照。在试穿婚纱时,李小姐发现影楼提供的婚纱的领口、袖口等部位积了不少灰尘,腋下部分也有些发黄,拖地的婚纱部分已经发黑。李小姐要求更换婚纱,影楼称外景婚纱服装因为使用环境等原因,这类问题难以避免。无奈之下,李小姐只得穿上该婚纱拍了照片。拍照结束后不久,李小姐感觉胸口和后背部位的皮肤有些发痒,并出现了不少红斑点。随后,李小姐到医院进行诊治,医生检查后确认李小姐患了接触性皮炎,原因可能是皮肤接触了一些不干净的东西。

●专家分析

消费者要做好卫生防护事宜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摄影机构提供服务有告知义务,如化妆时用的是什么种类的化妆品等,如果商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就应当承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责任。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维权难点是举证,因为难以分清是因为消费者本身系过敏体质而引起的过敏,还是影楼的服装或化妆品不洁净引起的过敏。
  该人士提醒消费者,到摄影机构拍照、租赁婚纱要仔细检查婚纱的领口、袖口、胸背处的衬里有无污迹、异味。为防止皮肤过敏,消费者最好自带化妆品和首饰,拍完照后应尽快彻底卸妆,及时清洁保养皮肤。

●相关链接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
点评婚妙摄影三大霸王条款

  “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摄影公司”、“预约定金概不退还”、“解释权归本影楼所有”,针对婚纱影楼自定合同中的这些霸王条款及不规范行为,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合同科、西长安街工商所、婚纱摄影行业协会日前召开座谈会,对辖区内的婚纱影楼使用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指正,要求影楼删除且不得再出现在合同中,同时向部分影楼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据工商人员介绍,根据调查,婚纱摄影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些影楼规定著作权归影楼所有,这种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著作权归属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一些影楼合同中写有“解释权归本影楼所有”字样,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令禁止的;一些影楼在预约单或合同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定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放弃拍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影楼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拍摄服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游 婕)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