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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看点

样板房应视为合同内容
江苏消费网 (2011-01-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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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深圳讯(记者刘维善)1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启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10版),该市预售商品房交易将使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据介绍,新版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主要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置业者、开发商、经纪机构、司法界、媒体及相关主管部门对2006版合同实施的反馈意见,对合同原有条款进行修补和完善,对合同中部分语义模糊的条款进行明确;二是根据2006版合同实施以来房地产相关法律的变更,对原合同不符合当前法律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付款方式和日期、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交付时间和办法、交付时的验收、买受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规划、设计变更的违约责任、办证义务、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前期物业管理、通知和送达、纠纷处理等内容普通购房人关心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细化。

  记者了解到,新版合同对购房总价款进行了界定,明确购房总价款不包括购房环节产生的相关税费,此举可有效避免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对购房税费支付问题的争议。

  此外,针对部分带装修交付的房产实际交付与样板展示房不一致,可能引发合同纠纷的问题,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对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的效力约定,明确对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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