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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工商为“疑似”文物拍卖定规矩
江苏消费网 (2010-09-13)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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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进入拍卖市场的文物也建立了严格的审核鉴定制度,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文物拍卖的监管职能。但由于目前对文物的界定不够清晰,大量拍卖标的“疑似”文物,而难以监管到位。

    泰州工商局从9月1日起对不具备文物拍卖资格而从事“疑似”文物拍卖的企业,实行管理关口前移,推行“三项制度”,强化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前,必须发布拍卖公告,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拍卖备案手续。针对文物鉴定的环节多、门槛高、周期长特点,泰州工商局对涉嫌文物拍卖采取超前介入,实行备案前提示制度。要求拍卖企业在发布公告前,必须将涉嫌文物拍卖标的,提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鉴定;办理拍卖备案手续时,必须向工商部门提交审查鉴定意见。

    目前,全市23家拍卖企业都不具备文物拍卖资格。由于“文物”的概念比较模糊,少数拍卖企业为规避监管,心存侥幸。在未将涉嫌文物送交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核鉴定前,就将《拍品目录》提交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在提交备案的拍品目录中将古代字画标注为“艺术品”,将古玩、古钱币、玉陶标注为“杂瓷”。为此,该局制作了《不予备案通知书》,对《拍品目录》中涉嫌文物,又未经审核鉴定的,一律不予备案。在未补办审核鉴定手续前,不得从事拍卖活动。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将法律法规对文物拍卖的监管要求,转变为企业的自律行为,该局建立了涉嫌文物拍卖企业承诺制度。要求拍卖企业在办理拍卖备案登记时承诺:备案提交的《拍品目录》所列标的与拍卖标的一致,涉嫌文物已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查鉴定,不含文物。同时还需承诺对标的成交情况如实记录。从而防止少数拍卖企业弄虚作假,偷梁换柱。 (王学刚)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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