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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楼上掉下玻璃砸死儿童 判73户业主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0-07-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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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深圳讯(记者刘维善)大厦楼上掉下来的玻璃砸死过路的儿童,肇事者一直找不到,其父母将涉案大厦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此案经过近3年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该市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峰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据了解,2006年5月31日,10岁的钟小宇放学回家,途经位于深圳市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处好来居大厦人行路时,被一块从高空掉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幸死亡。此后不久,钟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户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76万余元。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当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钟小宇父母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锦峰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职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008年3月18日,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锦峰物业公司对钟小宇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余元。钟小宇父母和锦峰物业公司均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6月10日,深圳市中院审理认为,锦峰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应由建筑使用者即业主承担责任,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由好来居大厦北侧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补偿钟小宇父母4000元,总计29.6万元,锦峰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专家观点此判决体现《侵权责任法》精神

  据《晶报》报道 钟小宇一案是高空抛、坠物伤人的典型案件。钟小宇父母的代理律师雷新平表示,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施行,高空抛物、建筑物坠落物伤人的责任追究将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法还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雷新平认为,深圳市中院的上述终审判决,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网 文)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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