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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买二手房因噪音起纷争 一审驳回买方诉求
江苏消费网 (2010-03-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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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合肥讯(孙新国 王 鹏 记者洪敬谱)安徽省合肥市市民卞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住进去没多久受到小区内的噪音困扰。因问题难以解决,卞某将原房主、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及业务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3月上旬,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卞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4月,卞某通过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联系购买王某所有的一套住房。看房后,卞某比较满意,于是卞某的妻子李某与王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2009年2月,该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王某向卞某交付了房屋。

  2009年9月,卞某入住该房,住下后开始受到小区内的噪音困扰。同年12月2日,卞某将王某、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及业务员陈某诉至法院,认为三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噪音问题,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确定购买涉案房屋后,通过中介公司两次察看房屋,签订合同时也经过多次协商,合同的签订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房主王某出售的系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无需对所出售的房屋周边环境的瑕疵承担主动解释的义务。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相关的媒介服务,促成买卖,并协助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陈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其行为是履行职务。原告无相关证据证实三被告恶意串通,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卞某的诉讼请求。卞某对此不服,已提出上诉。

  针对此案,庐阳区法院有关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二手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作为买方要深入了解所购买房屋的具体情况,对房屋所在小区的周边环境和设施以及房屋的历史进行必要的调查,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利益受损。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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