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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赶物权法末班车突击甩卖车位
江苏消费网 (2007-07-30) 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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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甩卖车位引争议  

  今年101日起,备受关注的《物权法》就要实施了,在《物权法》实施前,许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在加紧修订中。与此同时,一些开发商也开始争赶《物权法》实施前的末班车,突击甩卖车位,对此,许多业主纷纷表示不满,一时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被激化。

  开发商甩卖车位

  不久前,昆明南市区某小区的开发商开始甩卖剩余车位,因车位要对外出售,引发了业主们的强烈不满。业主们认为,按照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的规定,小区车位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对外出售。

  无独有偶,北京、上海等地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今年3月,北京亚运村附近某楼盘的车位价格突然间优惠了近万元。在部分业主看来,开发商搞促销是怕受到《物权法》的影响,想在101《物权法》实施之前卖出剩余的200多个车位。

  类似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都纷纷上演,业主们的反应都有些激烈,而开发商的解释又都惊人的相似——“开发商有权处理产权车位,并非要赶《物权法》实施前的这趟末班车。

  物权法推波助澜

  据了解,很多开发商对自己甩卖车位的事情都有非常合理的解释,有的认为,他们拥有车位的产权,理应有处理车位的权利,业主是管不着的。合理利用起来总比闲置着要强吧?由于车位一般都是和房子分开卖,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立车位的权属,没有约定的只要开发商能提供产权证明就属于开发商,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就属于业主。由此看来,《物权法》实施所影响的并非车位的权属问题。所以,部分开发商认为,《物权法》的实施并不能影响车位的权属问题,该卖的还是要卖。

  不过也有开发商认为,《物权法》实施之后,车位外卖的做法也许就行不通了。那么,对车位的定价权也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根据《物权法》的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从这方面来说,车位的定价应该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商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开发商自己说了算。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也是导致开发商赶着甩卖车位的原因。

  律师:法不溯及既往

  根据101即将生效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甩卖车位是否合法?是否会影响到小区业主共同的利益?

  对此,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表示,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物权法》适用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说是说,《物权法》实施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这部重要的法律于2007316通过后不立即生效,到2007101才生效,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大家对该法的认真学习、宣传及普及。开发商在该法生效前甩卖车位、车库的行为不受《物权法》的约束。对开发商甩卖车位、车库的行为只有通过尽快制定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并进行制约。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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