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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索赔遭刑拘无罪释放获万元补助
江苏消费网 (2014-04-2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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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耿记安

  多年来,知假买假然后索赔的行为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备受各方质疑。去年9月,上海市民何正其、徐洪兵因知假买假,被当地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37天后,检方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警方撤案。之后二人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今年3月底,上海警方向何、徐赔礼道歉,并分别给予一万元“补助”。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希望通过此案,社会各方尤其是司法及行政部门能对知假买假依法索赔不违法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买问题大米索赔遭刑拘

  2013年8月22日,何正其、徐洪兵二人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36号的上海夏兴稻米专业合作社购买了250袋5公斤包装的“东夏”石湖荡大米,共计一万元。之后,他们发现该大米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QS(生产许可证)标识将“生产许可”印成了“质量安全”,同时在其包装上找不到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和生产日期。两人认为这批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向上海市工商局松江分局岳阳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对商家问题食品进行查处,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2013年9月10日,岳阳工商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就申请人何正其、徐洪兵的投诉,召集申请人和上海夏兴稻米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杨某到工商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书》。
  调解中,杨某当场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石湖荡派出所出警,将何正其、徐洪兵二人带到派出所。
  随后,警方在对这起案子调查时发现,在过去一年中,何正其、徐洪兵二人专门在上海市各超市购买标识不清商品,然后索赔。警方认为,市民如果“知假、买假、打假”,以此来达到敲诈商户为个人敛财的目的,属于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2013年9月11日,松江分局以何正其、徐洪兵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机关批捕。
  2013年10月16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职业打假人”何正其、徐洪兵二人的打假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松江分局以不构成犯罪,将二人予以释放。10月29日,松江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此案。

申请国家赔偿终获补助

  何正其、徐洪兵二人认为,自己在消费过程中购买问题食品依法要求赔偿的做法没有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属于正常消费维权,上海警方对其进行刑拘于法无据。
  在警方撤案之前,2013年10月25日,何正其、徐洪兵二人委托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正式向松江分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材料。但松江分局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拒绝赔偿。
  今年1月20日,二人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复议。3月25日,在上海市公安局的调解下,杜鹏代理当事人就国家赔偿问题,与松江分局达成调解协议,松江分局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向何正其、徐洪兵二人分别一次性支付一万元补助,双方国家赔偿争议一次性解决。何、徐二人当场向上海市公安局递交了撤回国家赔偿复议的申请。

期待社会各方形成共识

  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此外,《食品安全法》及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标准。
  据悉,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主持调解时明确表示,该国家赔偿案件在上海市很具有代表性。以前,部分基层干警对这类知假买假索赔案件是判定为消费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在认识和判断上有些模糊。
  上海公安局表示,该局将以此案为契机,组织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
  何正其、徐洪兵的代理人杜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社会各界一直存在知假买假索赔即构成敲诈的错误认识,希望通过此案,社会各方尤其是司法及行政部门能对知假买假依法索赔不违法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4月21日,记者从上海市工商部门了解到,何正其、徐洪兵案中投诉的问题大米案件,工商部门已于2013年11月移交到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该案仍在调查处理中。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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