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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
江苏消费网 (2019-04-2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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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廖瑾

  4月11日,教育部官网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一共五条,其中三条与校外培训机构有关,如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等封建糟粕等。

  教育部指出,近年来,一些社会培训机构擅自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以“国学”“女德”教育等名义开展全日制教育、培训,替代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极个别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去培训机构或在家学习,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保障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导致相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依法实现,妨碍了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严重影响适龄儿童、少年成长发展,危害国家和民族未来利益。

  今年1月,歌星孙楠将女儿送进位于徐州的华夏传统文化专修学校“华夏学宫”研习传统文化一事引发关注,但有媒体报道,徐州市教育局表示,“华夏学宫”的业务范围是非学历的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从事培训,不能从事全日制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教学。此事曝光后,当地教育部门成立调查组进入“华夏学宫”展开调查。

  《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列出5条规定: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业务,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不得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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