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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法院判决合肥电信移机并支付违约金
江苏消费网 (2018-03-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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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琪琪 记者洪敬谱)安徽省合肥市消费者韩先生申请移机两年多,依然未能如愿。一气之下,他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详见《中国消费者报》1月5日2版《安徽一消费者诉电信强制消费》一文)。2月6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有一审结果,判决合肥电信将固定电话移机并安装于韩先生家中,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返还月租费及健康顾问费至电话移机完成月为止。

  2015年11月1日,韩先生到合肥电信申请将他家位于合肥市铜陵新村的一部固定电话移至该市马鞍山路香榭里花园的房子里。在工作人员的要求下,韩先生缴纳了158元移机费及399元“光纤猫”。之后,合肥电信的工作人员上门安装时,韩先生要求电信公司通过该小区电信原来的设备线路使用网线的方式移机,未被合肥电信采纳。

  2017年11月23日,合肥电信的工作人员称香榭里小区现在光纤到户,现在小区没有单独的电信固话、宽带的用户,不能给韩先生单独移机。

  韩先生认为,自己申请移机的地方原有的电信线路一直完好无损地存在,但合肥电信迟迟不替自己办理移机事宜,并以公司内部的规定为由,强制其支付移机工料费、手续费、购买光纤猫等费用,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强制消费,违反了电信服务合同相关义务。为此,韩先生将其告到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要求合肥电信立即承担移机义务,并赔偿和退还违约金、装机费、工料费、每月收取的29元电话月租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208元。

  法院审理认为,韩先生与合肥电信之间达成了有关电话移机的电信服务合同。合肥电信应依约将韩先生申请的固定电话移至指定地点,但合肥电信一直未履行移机义务,明显违约。韩先生要求合肥电信立即将固定电话移机并安装于合肥市马鞍山路香榭里花园的房子,法院予以支持。因合肥电信未能如约移机,导致韩先生不能在香榭里花园的房子使用电话,故合肥电信应返还每月收取原告的月租费及健康顾问费。《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韩先生要求合肥电信按照该条款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韩先生申请移机,并向合肥电信缴纳移机的工料费150元及手续费8元,应认定双方就该移机费用达成协意,韩先生认为合肥电信收取的工料费没有法律依据,理应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合肥电信退还该移机工料费及手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合肥电信将固定电话移机并安装于韩先生合肥市马鞍山路香榭里花园的房子里,并支付韩先生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每日1.58元计算的违约金,至电话移机完成开通之日止。同时,判决合肥电信退还韩先生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收取的月租费及健康顾问费合计29元至电话移机完成开通之月止。

编辑: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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