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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江苏消费网 (2017-11-25) 来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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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工商分局:

  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将于2016年1月1日启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规,切实做好201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和保障。年报公示不仅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市场主体积累社会信用的过程;年报公示不仅需要市场主体的自主意识,也需要政府部门的宣传引导和服务。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报公示的重要意义,深入理解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年报公示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好维护年报公示平台畅通、加强年报宣传引导、实施年报监督检查和开展年报数据统计分析的工作职责。

  二、年报时间及年报主体

  2015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各单位要督促引导辖区内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做好个体工商户年报录入公示工作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报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当及时在二版系统录入其年报信息,将纸质年度报告表存档,并在收到纸质年报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年报。

  四、做好年报基数统计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2015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登记的企业,参加2015年度年报。工商总局在《关于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中明确,2015年度应年报企业基数为:辖区内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存续企业数,减去年报期间(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注销、吊销、迁出的企业数,加上该期间外埠迁入的企业数。各单位要认真核实企业年报基数,确保其与本辖区同期存续企业数相一致。

  充分重视基数净化工作,对2013、2014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对其中2012年度及之前也未检未吊销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两类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引导其依法注销;对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年报公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工作力度,密切跟踪督查年报公示工作进展,确保2015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率不低于2014年度年报率;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代替市场主体年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不得擅自修改年报相关数据。

  (二)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年报宣传方案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体,通过政务微博微信、网站等平台,运用张贴公告、咨询座谈会、网格员定向宣传等形式,年报期内持续开展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年报公示的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年报意义和作用,让企业深入理解掌握年报时间、方式、操作流程等。同时也要加大对市场主体公示即时信息的宣传力度,努力使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成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为。

  (三)认真组织培训。实现对年报工作人员、企业联络员培训全覆盖,特别对2015年辖区内新设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开展重点培训。探索实施针对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训,发挥其在本行业年报公示工作中的督促和自律作用。

  (四)加强年报数据分析。年报结束后,要加强对年报数据的分析运用,组织人员力量对年报数据深度挖掘,充分研判,形成年报数据分析报告,供党委政府参考。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

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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