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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
江苏消费网 (2017-11-24) 来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阅读: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经济、化工园工商开发区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及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苏工商个企〔2014〕39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督促企业及时、真实公示信息,市工商局将组织开展针对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的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此次抽查工作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31日。

  二、抽查对象

  本次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工作的抽查名单由省工商局统一抽取,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名单已通过二版系统任务下发模块下发,请各单位及时认领(操作办法见附件1)。

  三、抽查内容

  (一)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依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见附件2)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三)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所抽企业是否存在依法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情形或已公示的即时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四、抽查方式

  检查中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以实地核查为主。对被抽查企业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要做好建档工作。

  五、抽查结果公示

  抽查结束后,由实施抽查的单位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将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抽查结果包括:(1)正常;(2)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不配合核查情节严重。具体公示方法将根据省局安排另行通知。

  六、关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公示即时信息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或发现其他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情形的,应启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具体办法将根据省局安排另行通知。

  七、工作督促

  各单位应及时将任务下派到各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督促各部门及时开展工作。市工商局将适时对各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单位按时完成抽查工作,并将抽查工作情况小结和抽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5年2月3日前上报市工商局个企处。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公示信息抽查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业务要求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此次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将此次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确保此次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激发活力。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实施信用监管、确保信息公示制度得以执行的重要监管措施,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四)善于发现,加强交流。各单位要深刻领会总局开展此次抽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勤于思考。要认真归纳总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将意见、建议和经验做法及时上报市局,加强信息报送。

  联系人:方翠、郭星池,联系电话:84648794、84648760。

 

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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